买卖股票 企业所得税

税来税趣关于转让股票的税务问题:大家好,今天跟大家讨论的话题是有关于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税务问题。

首先涉及的是增值税,可以参考财税二零一六年三十六号文里面的规定,也就是转让。

金融产品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然而这里所说的金融产品是包括外汇有加征券和期货以及其他的金融产品。

然而对于其他金融产品也是有范围要求的,包括基金、信托和其他的一些资管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

此外对于个人的金融产品转让是免征增值税的。

还有就是刚刚所说的上市公司股票,它包括限售股以及流通股,当持有的是限售股,当达到起征期以后流通转让同样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另外就是关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由买入价减去卖出价,然而是不得扣除交易过程当中的其他税费的。

如果销售额是负值,是可以结转到下一期去抵扣下一期的应税销售额。

但是是不可以半年结转的,也就是如果到年初依然存在负值,是不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去抵扣销售额的。

还有有关于增值税税率,一般人是百分之六,而小规模是百分之三,但是对于一般人也是有一个简易计税的要求,也就是股东产品的管理人在去运营产品过程,当中一次性应税行为是可以按百分分之三去减一级税的。

第二个税种是所得税,这里可以去参考财税二零零八年的第幺五九号文,也就是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

在合伙、企业这个层面其实是一个税收透明体,也就是企业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所得的一个税负,而是要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每一位合伙人均为纳税义务人。

所以的转让收益针对自然人合伙人,他是要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于企业合伙人,是要并入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一点要说的是,如果存在分红收益的情况,根据所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五息红利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符合免税收入的。

另外载行条例,对于投资方式也是进一步进行了描述,是需要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的居民企业才可以。

但是我们的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纳税主体,所以也不应当去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居民企业其实是通过合伙、企业去进行投资的,也就是这个收益的来源,就已经不适用于免税收入的。

所以即使流入到企业,也是应当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一个税种是印花税,是由卖出方按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去缴纳,但是在实物当中,一般都是交易所直接扣除了,所以在转让过程当中,只需要关注增值税、附加税以及所需要的增资、得税就可以了。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见。睡来睡去,期待每一位纳税人的声音。

一、转让股票增值税如何计算与申报

最近,笔者在帮助一些企业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发现,金融商品交易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常见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金融商品,可以差额纳税。

但是,实务中个别企业在股票买卖过程中,忽视增值税的相关处理,不仅导致增值税纳税申报错误,而且造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引发系列涉税风险。

案 例:甲公司为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证券投资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22年7月,甲公司从证券市场购入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70万股,每股价格10元,另支付股票交易中发生的佣金、经手费和过户费等10570元。

根据股票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甲公司将相应股票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2年9月,甲公司转让上述股票15万股,每股成交价格9.5元,转让股票过程中发生税费3598元。

2022年12月,出售剩余股票55万股,每股成交价格12元,支付交易税费16665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甲公司确认2022年度转让股票收益=150000×(9.5-10)-10570-3598+550000×(12-10)-16665=994167(元)。

甲公司向笔者咨询:假设不考虑附加税费,转让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有何政策依据?如何纳税申报?

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范围,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当发生股票转让业务时,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甲公司应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同时,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处理:在初始确认环节,甲公司2022年7月购入股票,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股票买入价7000000元,是未来转让股票收入抵减项。

发生交易费用10570元,不计入股票买价。

2022年9月转让股票时,卖出价为每股9.5元,发生交易费3598元,不抵减股票转让收入,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损失=(9.5-10)×150000=-75000(元),形成负差,将抵减以后期间转让股票收入。

当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在转让股票备查簿中登记亏损75000元。

2022年12月转让股票时,转让股票发生交易费用16665元,不抵减当期股票转让收入。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2-10)×550000-75000]÷1.06×6%=58018.87(元),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甲公司转让股票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多计利润。因此,应调减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58018.87元。

纳税申报:经笔者核对,甲公司原申报2022年9月和12月增值税分别为85000元、120000元。

甲公司应先更正2022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具体来说,甲公司应在2022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5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对应“未开具发票”第5列、第6列分别填报“销售额”1344339.62元,“销项(应纳)税额”80660.38元;

第9列、第10列填报情况与第5列、第6列相同;

第11列“价税合计”填报1425000元;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425000元;

“扣除后”项目第13列“含税(免税)销售额”填报0元、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0元。

同时,甲公司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项目及栏次”对应“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栏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报1425000元;

第2列“期初余额”填报0元;

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报1500000元;

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报1500000元;

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报1425000元;

第6列“期末余额”填报75000元。

此外,甲公司应更正2022年12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具体来说,甲公司应在202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5列、第6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与其2022年9月的纳税申报表填报情况相同;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报5575000元;

“扣除后”项目第13列“含税(免税)销售额”填报1025000元;

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58018.87元。

甲公司还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项目及栏次”对应“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栏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报6600000元;

第2列“期初余额”填报75000元;

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报5500000元;

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报5575000元;

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报5575000元;

第6列“期末余额”填报0元。

经更正申报,甲公司2022年9月无须补缴增值税,2022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8018.87元,并补缴相应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3月24日,版次:07,作者:唐枫 朱恭平,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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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股票的免税规定及适用所得类别

聪明的读者们,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可能被我们忽视的微妙之处——个人买卖、持有股权(股票)的征免规定及适用的所得类别。

是的,税收这个看起来枯燥无味的话题,其实也有许多有趣的细节,让我们一起揭开它的神秘面纱吧!首先,我们先来谈谈上市公司股票。

大家都知道,如果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时候是免税的。

但是,你可能没有注意到在持有期间,如果这个上市公司给你分红了,那么你就得交纳差别化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为20%。

这就好像是你本来可以免费吃冰淇淋,结果却要付钱买它的巧克力酱,有点小小的遗憾。

此外,还要注意持股期限对纳税情况的影响哦:超过1年的持股期限是暂时免税的;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持股期限,税率被减半,只需要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而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持股期限,则需要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的所得类别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非上市公司股权。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话,转让的时候就需要缴纳20%的税。

这就好像你本来可以以超低价买到心仪的商品,结果却被加了20%的附加税,让你心情稍微有些低落。

而且,如果在持有期间,这个非上市公司给你分红了,也是要缴纳20%的税。

适用的所得类别是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转让股权和股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有规定。

如果是转让股权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会被征税。

这就好比你卖掉你的好友给你的一双破鞋,不仅你要交税,你的好友也要交税,有点让人感到无奈。

而转让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免税的,只有企业所得税还是需要征税的。

这就好像你从朋友那里得到一份惊喜礼物,你可以免费享受,但是你的朋友还是要付出代价,有点让人心生歉意。

最后,我们来聊一聊一个有趣的话题——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终止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就好像你突然决定帮助你的朋友买彩票,但其实你没有代表他的权利,你的朋友也不知情,结果中奖了,这个代理行为还是有效的。

当然,前提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你有代理权哦!通过这个有趣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税收规定背后的微妙之处。

税收制度既是为了调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又是一种激励人们合理行为的手段。

所以,无论是个人买卖还是股权持有,都要时刻关注税收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取得股息、红利的情况也是需要注意的。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人,个人所得税会被征税,而企业所得税则是免税的。

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则是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就需要征税,满12个月则是免税的。

这就好像你在购物时使用不同的优惠券,个人得到的优惠力度和企业得到的优惠力度是不同的。

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税收规定中的许多微妙之处。

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不仅关乎个人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所以,让我们在享受发展成果的同时,也要遵守税收规定,做一个合规的好公民。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有趣的思考。

记得要时刻关注税收规定,合理规避风险,避免因税收问题而陷入困境。

谢谢大家!

三、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分红不需交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不仅金融企业发生金融商品转让要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对非金融企业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股票转让以销售价格中扣除购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抵销后如有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间,以抵销下一期间转让金融产品的销售额。

但如果年末仍有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注意:在下列情况下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转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购买价格: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股票复牌前形成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期间的送股、转股,应当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作为买入价格。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份,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的股份交割和转股,以上市公司股票的IPO价格作为收购价格。

(3)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期间的送股、转股,以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收购价格。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其中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对于企业持有股票超过12月以上取得的分红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股票转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股票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三、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计算公式:股票交易印花税税额=成交金额×1‰,出让方按1‰缴纳印花税。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买卖股票产生的印花税是由证券交易公司代征代缴。

纪 宏 奎-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精通税务筹划,税务培训,财税咨询,税企协调,专项税务代理,各类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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