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条件

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情形研析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确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只要符合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即相关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的预提费用均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税前扣除凭证须符合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2、纳税人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扣税凭证(次年5月30日前)。

3、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研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提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可以做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但须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取得有时限性的规定,当年扣除的成本费用凭证,须在次年5月30日前取得;

跨年取得扣税凭证,可以追补至发生支出的年度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下列预提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1、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计提的弃置费用,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经营租赁支付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未设定是否取得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且出租方未收取租金,无须开具发票。

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可以预提费用。

3、房地产企业特定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一、实务研究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所需满足的条件

一、常见的预提费用在企业的表现形式1、计提的贷款利息2、预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

3、预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4、预提预付的租金支出

5、预提的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及补偿费,违约金等

6、预计负债二、计提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扣除所需满足的条件:  1、计提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需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提供相关贷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其次是账面要如实反映相关借贷资金的往来和使用;

三是相关贷款资金确实用于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

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很可能存在相关涉税风险。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如果已经发生,但没有实际支付需要预提,具备上述三大条件的,也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三、预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办法。

1、弃置费用需符合会计准则的原汁原味的规定是指"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企业每年年末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要主动将计提弃置费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及计提的方法和标准等送交税务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以保证税前扣除的正确性,有效降低相关涉税风险。

四、预提的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办法。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我国税法对列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特别强调了"实际发放"的要求,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对企业预提但年末实际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则不可以税前扣除,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都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都分别强调了实际"发生的"和实际"拨缴的",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同样不可以税前扣除。

3、实际发放是指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前,只要计提的在清缴前实际发放,是可以扣除的。

四、预付、预提的租金税前扣除办法。

原则上不能扣除。否则就是在人为的在调节利润。

五、预提的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及补偿费,违约金等的税前扣除办法

1、上述所类预提费用分情况判断是否能扣除

2、如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经取得相关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没有全部发生(即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部分预提费用),则不可以部分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

  4、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如相关合同、费用实际已经发生及费用与当年度业务收入相关和配比的证据,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六、预计负债视情况分析后判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计提的预计负债,如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或亏损性合同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但上述实际并未发生的各项预计负债应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才能列入税前扣除,确认预计负债的年度必须对确认额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相关预计负债是企业因资产弃置义务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弃置费用,则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七、研究结论

1、计提的金融机构利息原则上可扣除

2、预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

3预提的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发放,不可扣除

4、预付、预提的租金属当年实际发生的可扣除

5、预提的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及补偿费,违约金等属于当年实际发生的可扣除。

6、预计负债没有实际发生不可扣除。

7、在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的需进行企业所得税应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

二、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税法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

1、一般来说,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预提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可以扣除的预提费用:

(1)符合条件的预提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2)企业在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将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完毕,允许企业将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部列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

如:企业在2020年12月预提了年终奖金,计入2020年的成本费用,于2021年春节前发放。

企业于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由于在汇算清缴前,预提的年终奖金已全部发放,可以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3、职工离职补偿。

企业发生的离职补偿费预提未实际支付的,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税务研究预提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素条件

一、实务中的困惑:

在日常纳税实务中,财务人员均有这三个方面的困惑

第一、什么样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税前扣除时又应该具备哪些前提和条件?

第三、预提费用如何防范相关涉税风险?

二、对预提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风险:1、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肯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仍在采用该科目。

2、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均取消了预提费用会计科目,企业出现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预计负债"等科目核算。

3、预提费用一般是以企业某一具体或偶发性业务为多,其特点是收益和预提先同期发生,费用支付在后,支付期一般较明确且期限不长(如与对方有约定),一事一提。

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解读,本人认为:只要符合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即相关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的预提费用均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5、在税法实践中,对企业年末仍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各地税务机关的认识和态度往往不一,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采取了从严从紧的政策,如往往以企业没有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没有确定、未取得合法报销凭证等情况为由,规定对企业已提取但年末仍未付出的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时一律纳税调整。

所以税务风险很大。

三、预提费用税前扣除应该符合的基本条件:第一、费用扣除应遵循的原则:任何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都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总体原则,预提费用当然也不例外。

所谓真实性是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发生的充分证据;

所谓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第二、如何判断对预提费用的合法性,首先一是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范围,即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其次是必须能够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

第三、预算费用税前扣除需同时具备的其他原则 

1、符合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要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预提的费用是为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而直接发生的;

  2、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预提的费用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的预提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4、符合确定性原则,即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必须能够可靠计量。

 四、预提费用能够扣除的研究结论 

1、企业只要能够在对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底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法凭据(最主要的是发票,同时还有签订的相关销售、劳务合同或协议),税务机关就应该认可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且不一定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付款。

 2、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最迟至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照年末预提费用的余额提供合法凭证(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金额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年度发生的,则企业可以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针对预提费用扣除的基础工作

第一、由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因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多期多交企业所得税,故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属于预交企业所得税性质,企业应作好台账管理。

第二、由于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提供凭证,后续取得了合法凭证,税法的追溯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企业应及时取得合法的凭证才对,并且需与税务机关取得充分的沟通。

第三、在税收实务中,由于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预提费用,企业先交了税,后期在取得合法凭证时可以扣除,是否在交税时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后续扣除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目前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均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将其是作为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全面的评估。

第四、如何追溯确认是个问题,到底是抵扣取得合法凭证当年调减的应纳税所得税,还是让税务机关退以前年度的税收,存在操作层面的困难,当然在实务中,税务机关退税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调整减少取得合法票据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造成的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之间存在的差异,有可能造成的税务预警指标异常也是个值得让人忧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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